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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甲嫌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庄某甲,女,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7********,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新化乡新龙村新店子组贵州省金沙县**乡**村**组,现住金沙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1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庄某甲在使用手机赌博软件“三缺一贵州麻将”赌博中,谋生利用该赌博软件开设赌场谋利的想法,在该赌博软件中开设了一个名为“天然居”并由其担任管理员的亲友圈,同时免费获得了一定数量的游戏分,该游戏分可以售卖上分给赌博人员赌博。之后,庄某甲先后通过其使用的昵称分别为“Emma”、“E”、“小雅”的3个微信号****,拉了60余人到“三缺一贵州麻将”赌博软件中打麻将赌博,并把所拉人员拉进“天然居”亲友圈中进行管理,通过以上3个微信账户和其使用的昵称为“E”的支付宝账户为赌博人员提供上分充值和下分兑换服务,赌博人员需要上分赌博时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庄某甲购买游戏分或支付宝转账给庄某甲购买,下分时庄某甲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赌博人员或支付宝转账给赌博人员。当庄某甲账户中的游戏分数量不足时,庄某甲向该赌博软件中上一层级的人员购买。赌博人员在该赌博软件中赌博,系统自动扣取赌博人员一定数量的游戏分作为房费,并将扣取的部分游戏分作为报酬转至庄某甲的账户。截止案发时,庄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非法获利1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庄某甲户籍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手机截图等;2.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3.指认笔录;4.电子数据:财付通交易明细光碟一张、参赌人员交易明细及总账单光碟一张;5.证人证言:证人庄某乙、罗某某、王某甲等的证言;6.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使用手机微信邀约赌博人员到手机赌博软件中赌博邀约赌博人员到手机赌博软****,为赌博人员提供充值结算服务,参赌人数达60余人,抽头渔利15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某某

检察官助理:王某某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庄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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