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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甲危险驾驶)(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

被告人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新河东路水产宿舍南梯2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庄某甲鑫酒后驾驶粤V7A****号轻型普通货车途经潮南区陇田镇仙家村道路段,在倒车时碰撞到邓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SH号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毁损。邓某某报警后,处警的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庄某甲带回审查。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1㎎/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称重单,被告人身某某材料,相片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相关证实材料等;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庄某甲供述和辩解;

3.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 鉴定意见;

5、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庄某甲鑫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朝洛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庄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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