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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37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街道**村**号深圳市福田区**小**房。曾因盗窃于2017年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现因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17年9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0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起,被告人庄某甲在未获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雇佣员工,在深圳市福田区**大厦**栋**元**房和福田区**大厦**栋**房从事制造、销售假冒**手机活动。庄某甲从市场收购旧**手机和假冒**手机配件(包括后盖、外壳、屏幕等)后,伙同员工对旧**手机进行维修、清理,更换全新假冒**手机后盖、屏幕等配件后,对外销售,非法牟利。

2017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在**大厦**栋**单元**房抓获被告人庄某甲及其员工罗某某,当场查获假冒**手机192部,半成品假冒**手机4部,旧**手机20部,假冒**手机屏幕40个、后壳29个,**手机电池18个,制假工具一批。同日,公安机关在**大厦**栋**房查获庄某甲的员工庄某乙,当场查获假冒**手机66部,旧**手机50部,假冒**手机屏幕34个、后壳71个,**手机电池50个,制假工具一批。

上述被查获的258部假冒**手机以二手市场价格区间统计,共计价值人民币252200元至279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扣押的翻新**手机及屏幕、后壳、电池及制假工具等(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价格区间建议书复函,情况说明,未授权声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庄某乙等人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查缉经过;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裔

2018126

附:

    1.被告人庄某甲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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