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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甲二人销售伪劣产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121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逮捕。

被告人庄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号**,因涉嫌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二人系亲兄弟,庄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路**号经营“**烟酒茶商行”(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2020年5月11日,深圳市龙岗区烟草专卖局根据线索联合龙岗分局坪地派出所,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路**号经营“**烟酒茶商行”查获各种品牌卷烟447条,在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庄某甲停放的**牌货车(车牌:粤B8K****)上查获各类品牌卷烟1092条。现场抓获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

经鉴定,查获的上述卷烟中有834条为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208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香烟等;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等两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假冒伪劣卷烟;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还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玮

检察官助理:张美英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使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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