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庄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一次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接受陈某甲“六合彩”投注3万余元,接受苏某某“六合彩”投注0.3万余元,接受金某某“六合彩”投注0.3万余元,接受陈某乙“六合彩”投注0.18万余元,接受林某甲“六合彩”投注0.6万余元,接受林某乙“六合彩”投注0.1万余元,接受梁某某“六合彩”投注6万余元,共计接受“六合彩”投注人民币10.48万元。其中在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庄某甲与朱某某(另案处理)合伙接受“六合彩”投注2.4万余元并自行收单,其余投注额均上报给庄某乙(另案处理)。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庄某甲在本市**街道**小学路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六查一联系、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陈某乙、林某乙、林某甲、梁某某、潘某某、陈某甲、万某某、赵某某、苏某某、金某某、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员额检察官:张红艳
检察官助理:陈琳艳
附:
1. 被告人庄某甲现羁押于玉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粉色vivo手机1部,六合彩图纸61张,农商银行卡1张、农业银行卡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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