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诉刑诉〔2019〕662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户,居住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居委**路一商住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6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7日被逮捕,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上旬的一天,同案人“老歪”(另案处理)经吴某甲介绍到被告人庄某某位于汕头市潮阳区**镇**居委**路一商住楼家中租赁房子,经商议,庄某某以每日租金人民币500元将其家二楼一房间租给“老歪”作为假冒卷烟的手工包装工场。6月11日凌晨零时许,“老歪”驾驶一辆白色小货车载一批假冒散支卷烟及卷烟包装盒到上述包装工场,当天14时许,“老歪”带三名妇女(另案处理)到该工场手工包装假冒卷烟。次日15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假烟手工包装工场,现场抓获被告人庄某某,查获成品中华(软)牌卷烟4件(每件50条)、散支中华牌卷烟1件(19市斤)。经汕头市烟草专卖局估价,缴获卷烟价值人民币1471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缴获的涉案假烟等相关书证、物证;
2. 证人魏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 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5. 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协助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庄某某属从犯,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春弟
2019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潮阳区**镇**居**路一商住楼;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随起诉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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