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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非法狩猎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庄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镇**村,现住**镇**区,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1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庄某某为给其丈夫治病做药引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在**区其后院邻居景某某家(现已无人居住)院内私设粘网,非法猎捕鸟类十三只。经鉴定,被猎捕的鸟类系麻雀。

案发后,被告人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市医院报告单及证明、《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电话查询记录和户籍证明等书证;

(二)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意见书和敦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五)现场勘验笔录;

(六)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猎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对被告人庄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术国

(院印)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林场**区;

2.本案卷宗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被告人庄某某使用的一片粘网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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