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3536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3********,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庄某某通过微信从黎某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1620元的价格购得“苏卡达”陆龟三只。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庄某某通过微信将其中一只“苏卡达”陆龟以人民币1300元出售给张某某(已不起诉),并通过顺丰快递寄至张某某位于本区**组团**幢**室家中。随后,张某某将该只陆龟赠送给其同事陈某甲,陈某甲将该只陆龟饲养于住所本区**村**栋**室。2020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在陈某甲住所处查获上述陆龟。经鉴定,该陆龟为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
2.书证: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扣押清单、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身份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证人陈某乙、周勇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动物价值说明;
6.勘验、检查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梅秀娟
检察官助理 朱宜家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2291****;
2.《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4.随案移送手机一只(保管于温州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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