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2020年10月18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在郯城县红花镇**有限公司院内,驾驶叉车作业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转弯时将同厂职工刘某某碾压致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书证;证人汪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庄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书;现场勘察笔录;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苗
检察官助理:杨阳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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