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9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镇**社区**村**组**号。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9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庄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苏州市吴某区震泽镇新乐村的衢州人家饭店内,组织他人以“硬牌牌九”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2020年3月7日下午, 被告人庄某某在上述场所内组织顾某某、沈某某、盛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赌博, 赌资1.5万余元,从中抽头渔利400元。
2020年3月8日下午, 被告人庄某某在上述场所内组织顾某某、沈某某、盛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赌博,赌资4万余元,从中抽头渔利200元。
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副硬质牌九等(照片);
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 证人顾某某、沈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能
2020年8月5 日
附件: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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