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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赌博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二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H0386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现住址厦门市思明区**路**期**号楼**室。因赌博于2019年7月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庄某某通过微信召集微信群友晚上去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广场**号“**蚝吧”玩德州扑克,并让陈某某打电话预定“**蚝吧”的棋牌包厢。当晚,被告人庄某某与召集来的高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包厢内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以筹码当赌资,并请来“荷官”帮忙发牌。2019 年7 月2 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及参与赌博的高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包厢被当场查获,并查获赌博使用的筹码,折算成赌资共计304780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庄某某给缴获的赌资折算共计24800元。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庄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筹码等物证;

2.记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高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相关当事人的辨认笔录;

6.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工作说明及诉讼文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庄某某犯罪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适用缓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明明

                         检  察  官:萧作民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5961****;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应当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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