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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都区,住新都区**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0月1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2020年10月2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庄某某与汤某某在电话中约定了毒品交易的时间和价格。庄某某将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装进一个烟盒内,在广汉市雒城镇南北大街二段50号门口交与汤某某,汤某某随即用微信支付给庄某某260元、并支付30元现金,并口头表示欠款10元。交易结束后,被告人庄某某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肖世昌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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