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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2227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住宅区******号,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庄某某向被害人喻某某谎称能承揽到深圳市宝安区***区******的贴瓷砖工程,并带领喻某某查看******旁边*****工地以获取喻某某的信任,使喻某某同意与其合作。随后,庄某某再以收取项目定金等名义,骗取喻某某人民币20000元。2018年9月12日,庄某某又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方某某文人民币50000元。庄某某在骗得喻某某、方某某文钱款后,将钱款挥霍一空。2018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将庄某某抓获归案,并扣押其手机1部、银行卡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微信及银行交易记录、合同及收据复印件;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喻某某、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山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在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1份。

3.涉案手机、银行卡现扣押于镇南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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