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庄某某诈骗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住福建省泉州洛阳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庄某某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古钱币交易信息吸引他人与其联系,之后向被害人虚构买家和古钱币交易价格并谎称可带买家上门收购,与被害人签订虚假服务合同并收取“服务费”,以此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期间被告人庄某某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8.4万余元,其中使用微信号gu******(昵称为A爱收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等40余人钱财,每笔金额均为1900元,共计8万余元;使用微信号gw171******(昵称为AA上门交易)骗取江某某等三人钱财,共计4000元。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庄某某被抓获归案。至起诉时庄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江某某、王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交易记录截图,服务合同,扣押决定书及清,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微信交易信息,微信号gu******交易流水,协查详单,情况说明,前科查询,收条,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谢某某、乐某某、傅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江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6.微信交易记录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已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胜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