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316号
被告人庄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所得罪于2015年2月4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2月2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初,被告人庄某某通过购买来的微信账号(微信号昵称:“*”,微信号: So******)在朋友圈发布虚假销售口罩信息。被害人卓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号住宅与庄某某联系先后决定购买四批不同型号的口罩,2020年1月30日至31日,卓某某通过微信5次转账向庄某某支付口罩的货款人民币合共人民币8990元。2020年1月30日22时,庄某某用同样的手段骗得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800元。得手后庄某某向将二名被害人谎称已发货,所得赃款已被花光。2020年2月20日21时许,庄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区被民警抓获归案。事后,庄某某已退回卓某某被诈骗款人民币8990元,庄某某取得卓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谅解书、抓获经过及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黄某某、涂某的证言;3.被害人卓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数据资料:腾讯公司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原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潮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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