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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诈骗、信用卡诈骗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是371326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是山东省平邑县**路**号**室,现住址为济南市槐荫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庄某某以帮助他人办理贷款为名,在为被害人黄某某、文某甲、冀某某、杨某某等人办理贷款过程中,以走银行流水和办理贷款手续费为由,骗取贷款人钱款,及骗取贷款人信用卡及密码进行套现刷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诈骗罪

1、2018年3月,被告人庄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文某乙办理五万元贷款,还“**贷”利息的名义,骗取其19884.8元;以帮文某乙办理十万元贷款,偿还利息的名义骗取其28000元。

2、2018年4月,被告人庄某某以帮杨某某办理身份证贷款,需要走流水交易的名义骗取其30000元,后未办成,被告人庄某某返还8000元;以帮杨某某办理贷款三万元,提40%为其还本付息的名义,骗取12000元。

3、2018年4月,被告人庄某某以给黄某某办理贷款20万元,为其还本付息的名义骗取75000元,后为其还利息10277元;以帮助黄某某还“**贷款”利息的名义骗取其8678元。

4、2018年5月,被告人庄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办理信用卡贷款,需要走流水交易的名义,骗取张某某微信转账3000元。

5、2018年5月,被告人庄某某帮助被害人冀某某贷款三万元,提40%为其还本付息的名义骗取其10500元;以给冀某某贷款需要手续费为由骗取其转账18600元。

综上,被告人庄某某诈骗数额总计187385.8元

二、信用卡诈骗罪

2018年2月至5月,被告人庄某某以帮助司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黄某某、文某乙、冀某某办理信用卡贷款走流水的名义,骗到信用卡及其密码后,刷卡消费、提现或透支等,分别骗取该七名被害人8000元、11700元、6000元、20000元、10000元、16990元、22000元;共计94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司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犯数罪,同时适用本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天翼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庄某某现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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