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出生地为福建省晋江市,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石狮市,现住石狮市**路**号**幢**梯**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庄某某与邱某某、许某某、林某某等人共同参与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案发后,被告人庄某某与邱某某、许某某、林某某四人共同协商,由林某某独自承担刑事责任,其余三人共同出资人民币10万元给林某某作为补偿,并于同年9月21日通过被告人庄某某的母亲蔡某某(已作不起诉)的银行账户转账给林某某。同日,林某某在收取前述款项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因公安机关已侦破该案,前述4人均被追究立案查处。
前述案件处理完结后,被告人庄某某因向林某某讨要前述人民币10万元未果,遂委托律师,并指使蔡某某以林某某向蔡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为由,于2019年1月9日、2020年4月8日先后2次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中,法院第一次立案受理后,被告人庄某某及蔡某某因无法到庭而撤回起诉;法院第二次立案受理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庄某某及蔡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后于2020年7月9日裁定驳回起诉,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被告人庄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石狮市公安局灵秀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银梅
检察官助理曾小红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石狮市**路**号**幢**梯**室(联系方式:18859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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