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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等三人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537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因盗窃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洪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燎原街道泥沟村金某某埕局35号,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洪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街道**村**路**号,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洪某甲、洪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27日早上,被告人庄某某、洪某甲、洪某某经事先预谋盗窃事先后,分别驾驶二轮电动车窜至普宁市燎原街道乌石村洪厝乡“华盛”建筑工地,趁人不备,使用电动车运载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林某某存放在工地内的22袋铁质扣件(价值人民币3154.5元)。案发后,上述扣件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二、2020年1月30日早上,被告人庄某某、洪某甲、洪某某经事先预谋盗窃事先后,分别驾驶二轮电动车窜至普宁市燎原街道乌石村洪厝乡“华盛”建筑工地,趁人不备之机,庄某某、洪某某使用电动车运载的方某某将工地内11袋铁质扣件偷走(价值人民币1567.5元,案发后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洪某甲将3袋铁质扣件(价值人民币285元)搬上电动车后,又到工地中准备将一部切割机(价值人民币200元)搬走时,被看守工地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现。洪某甲为抗拒抓捕与刘某某互相推扯,庄某某返回工地见状为帮助洪某甲脱逃也参与推扯,三人推扯致刘某某倒地受伤,后刘某某咬断庄某某手指,庄某某遂从地上捡石头威胁刘某某松手,刘某某见状马上松手从旁边捡铲子,庄某某、洪某甲趁机逃跑,刘某某祥手持铲子在后面追赶庄某某、洪某甲。随后洪某某返回工地见状拦住刘某某,并以刘某某系外地人的原因劝说刘某某不要追赶庄某某和洪某甲,刘某某遂放弃追赶,以此帮助庄某某、洪某甲逃避抓捕。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被害人刘某某祥所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庄某某所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图片、现场视频截图相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陈某亮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庄某某、洪某甲、洪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5、鉴定文书-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洪某甲、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洪某甲在实施第二宗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采用暴力方法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未遂。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庄某某系累犯,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冰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刑事侦查卷宗共三册;量刑建议书;补充材料共2页;认某某具结书共三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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