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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701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3********,汉族,大专文化,系个体工商户,暂住苏州市虎丘区**镇**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虎丘区**镇**村**浜**号**巷**号)。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 年5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庄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庄某某先后多次至苏州工业园区文萃人才公寓西门快递寄存点,趁人不备,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谢某某等人内有戴森电吹风等合计价值人民币3848元的快递包裹4个,具体分述如下:

1.2020 年3 月25 日20 时许,被告人庄某某至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郝某某内有价值人民币300 元的玉石吊坠顺丰快递包裹1件;

2.2020 年4 月2 日20 时许,被告人庄某某至上述同一地点,采用同样手段,窃得李某某内有价值人民币229 元Nike 男士运动长裤1条的包裹;

3.2020 年4 月20 日20 时11 分,被告人庄某某至上述同一地点,采用同样手段,窃得师某某投送内有价值人民币329 元范思哲男士淡香水礼盒的快递;

4.2020 年5 月1 日20 分15 分,被告人庄某某至上述同一地点,采用同样手段,窃得谢某某内有价值人民币2990 元戴森牌电吹风1只的京东快递。

被告人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回了赃物并取得谅解。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在辩护人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玉石(照片);

2.订单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卫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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