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组**号。曾因盗窃,分别于2005年7月被行政拘留15日,2006年1月被行政拘留15日,2007年8月被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3月、4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劳动教养1年,2015年12月被行政拘留5日、收缴作案工具,2016年08月因被行政拘留15曰,2016年12月因被行政拘留15日,2019年06月被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8月0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9月3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庄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武定门地铁站2号口门口,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女性自行车。
2.2020年07月16日13时30许,被告人庄某某在南京市石鼓路73号天堂街小区南门门口,窃得被害人史某某的一辆永久牌女性自行车。
3.2020年05月31日16时30许,被告人庄某某在南京市建某某集庆门大街24号盒马鲜生店门口,窃得被害人宋某某的一辆黑色迪卡侬牌山地自行车(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488元)。
2020年08月07日,被告人庄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情况说明、金陵脸谱系统图像等书证;
2.被害人史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及阅看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光盘2张。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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