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4102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9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通讯城**楼的**档口,乘被害人刘某某不备,盗窃二部黑色苹果iphoneX64G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800元)。
二、2018年9月17日16时48分许,被告人庄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通讯城**楼的**档口,以购买手机为由,乘被害人吴某不备,盗窃一部白色苹果iphoneX 256G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00元)。
三、2018年9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通讯城**楼的**档口,以购买手机为由,乘被害人刘某某不备,盗窃一部黑色苹果iphoneX64G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00元)。
2018年9月23日,被告人庄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通讯城**楼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庄某某的身份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吴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庄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静
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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