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苏句容人,住江苏省句容市**风景区**岗**村**号。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陈久萍、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间,被告人庄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访仙路40号雅居乐B04工地,采用乘隙的手段,先后盗窃作案4起,窃得被害单位广州**装饰有限公司冠珠牌仿古砖31箱共计124块,合计价值人民币3472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初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访仙路40号雅居乐B04工地,采用乘隙的手段,窃得上述被害单位冠珠牌仿古砖8箱共计32块,合计价值人民币896元。
2.2019年11月7日左右的一天11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访仙路40号雅居乐B04工地,采用乘隙的手段,窃得上述被害单位冠珠牌仿古砖9箱共计36块,合计价值人民币1008元。
3. 2019年11月12日左右的一天11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访仙路40号雅居乐B04工地,采用乘隙的手段,窃得上述被害单位冠珠牌仿古砖8箱共计32块,合计价值人民币896元。
4. 2019年11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访仙路40号雅居乐B04工地,采用乘隙的手段,窃得上述被害单位冠珠牌仿古砖6箱共计24块,合计价值人民币672元。
案发后,被告人庄某某亲属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薛埠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依辉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句容市**风景区**岗**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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