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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街道**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4月27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至2019年l1月期间,被告人庄某某冒用范某某之名,多次以借手机玩游戏为由,从被害人陈某某绑定在手机支付宝的一张兴业银行信用卡(尾数0180)及一张尾数为6731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内,将款先刷到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里,再用自己的手机通过扫被害人的付款码的方式,将被害人支付宝里的17403元的资金转入其使用的“范某某”及“何某某”的支付宝账号中,用于打网络游戏赌博充值,已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志华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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