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8〕249号
被告人庄某某,绰号“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82********,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号。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于2017年11月28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事实
1、2015年8月21日4时许,张某某(已判刑)与被告人庄某某在庄某某家中吸食毒品时商量盗窃船板。被告人庄某某同意后,张某某与被告人庄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刀、斧头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遂溪县**镇**村后。庄某某、张某某将三轮摩托车停放在路边,走到**村水产海边罗某某屋旁将放置在该处的船板抬上三轮摩托车,当抬第二块船板时被罗某某及周边群众发现。张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庄某某则逃离了现场。经鉴定,被盗窃的船板价格为人民币170.1元;张某某和庄某某携带的刀具为管制刀具。
2、2017年7月1日凌晨,陈某某(绰号“某乙”,在逃)在庄某某位于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庄某某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为了筹集毒资,被告人庄某某与陈某某驾驶摩托车到**镇**圩物色目标实施盗窃。被告人庄某某发现路边一仓库门没锁后进入仓库盗走一辆三轮摩托车和几十包鞋子。被告人庄某某在逃离过程中掉下三包鞋子在**中心小学附近路段。经鉴定,庄某某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和掉下的三包鞋子价值共计人民币7175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被告人庄某某于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7日期间,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陈某某、欧某某等人在其位于遂溪县**镇**村**号庄某某住宅的房间内以烘烤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如下:
1、2016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庄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来到遂溪县**镇**村**号庄某某住宅中吸食毒品海洛因,吸完毒品后,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庄某某前往**圩实施盗窃。
2、2017年11月3日21时许,吸毒人员欧某某毒瘾发作来到**镇**村庄某某家中交给被告人庄某某100元人民币去购买毒品回来吸食。被告人庄某某拿到钱后驾驶摩托车到**镇***村**村“某丙”(身份不详)家找到“某丙”购买毒品海洛因后返回家中,俩人在庄某某的卧室内使用锡纸和卷纸烟枪以烘烤的方式吸食海洛因。
3、2017年11月5日21时许,吸毒人员欧某某再次来到**镇**村庄某某家中交给被告人庄某某100元人民币去购买毒品回来吸食。被告人庄某某拿到钱后驾驶摩托车到**镇**村**村“某丙”(身份不详)家找到“某丙”购买毒品海洛因后返回家中,俩人在庄某某的卧室内使用锡纸和卷纸烟枪以烘烤的方式吸食海洛因。
4、2017年11月7日21时许,吸毒人员欧某某再次来到**镇**村庄某某家中交给被告人庄某某100元人民币去购买毒品回来吸食。被告人庄某某拿到钱后驾驶摩托车到**镇**村**村“某丙”(身份不详)家找到“某丙”购买毒品海洛因。期间,另一名吸毒人员“某丁”也来到庄某某家中与欧某某一起等待庄某某。庄某某拿毒品海洛因回到家中后,三人在庄某某的卧室内使用锡纸和卷纸烟枪以烘烤的方式吸食海洛因。经鉴定,在位于遂溪县**镇**村**号住宅庄某某房间扣押的一块锡纸、一支锡纸卷筒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同案人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受害人李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5、证人欧某某的证言;
6、辨认笔录对容留吸毒现场、吸毒工具、盗窃现场、作案工具照片的辨认;
7、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
8、价格鉴定结论书、管制刀具鉴定书;
9、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行政处罚材料;
10、刑事判决书、诊断证明书、医院病历资料;
11、被告人庄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缴获吸毒工具检见海洛因成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庄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祝冰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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