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5********,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农历3月初,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恩施**林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恩施**林场腰带坪(小地名:**)山林内采伐杉树17株,将采伐的林木全部裁制成杉原木,欲出售获利。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全部木材并发还给恩施**林场。经检验,被告人庄某某采伐的林木计立木蓄积7.034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和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村委会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龙顺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7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