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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污染环境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住汕头市潮阳区**********号。2020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3月份期间,被告人庄某某受同案人郭某某(已判刑)的委托,通过同案人黄某某(已判刑)帮忙,在饶平县******为郭某某寻找“洗金”(即熔炼金属作业)场地,从中得到六千元好处费。2016年3月份,同案人郭某某、黄某某雇佣了同案人韩某某、阎某某、冯某某、罗某某等七人(均已判刑)在该工场进行“洗金”,并将“洗金”产生的废弃酸液通过管道直接排放到工场地下,对该工场及附土地造成污染。

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饶平县环境监测站监测:1、******场废线路板提炼金属加工场大塑料桶中采集样品检测结果为:PH值为1,铜浓度为19.1mg/L,铅浓度为3.75mg/L,镉浓度为0.5mg/L,镍浓度为120mg/L;2、******场废线路板提炼金属加工场储液池中采集样品检测结果为:PH值为1,铜浓度为16.8mg/L,铅浓度为5.69mg/L,镉浓度为0.34mg/L,镍浓度为297mg/L。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淡黄色液体检出硫酸根离子成分,PH值为1,属浓硫酸溶液;送检淡绿色液体检出盐酸根离子成份,PH值均为1,属浓盐酸。送检的棕色液体中均检出盐酸根离子及硫酸根离子成分,PH值均为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同案人郭某某、黄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帮助他人介绍场地进行熔炼金属作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锦安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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