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住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巷**号。2020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3月份期间,被告人庄某某受同案人郭某某(已判刑)的委托,通过同案人黄某某(已判刑)帮忙,在饶平县**镇****为郭某某寻找“洗金”(即熔炼金属作业)场地,从中得到六千元好处费。2016年3月份,同案人郭某某、黄某某雇佣了同案人韩某某、阎某某、冯某某、罗某某等七人(均已判刑)在该工场进行“洗金”,并将“洗金”产生的废弃酸液通过管道直接排放到工场地下,对该工场及附土地造成污染。
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饶平县环境监测站监测:1、**镇****场废线路板提炼金属加工场大塑料桶中采集样品检测结果为:PH值为1,铜浓度为19.1mg/L,铅浓度为3.75mg/L,镉浓度为0.5mg/L,镍浓度为120mg/L;2、**镇****场废线路板提炼金属加工场储液池中采集样品检测结果为:PH值为1,铜浓度为16.8mg/L,铅浓度为5.69mg/L,镉浓度为0.34mg/L,镍浓度为297mg/L。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淡黄色液体检出硫酸根离子成分,PH值为1,属浓硫酸溶液;送检淡绿色液体检出盐酸根离子成份,PH值均为1,属浓盐酸。送检的棕色液体中均检出盐酸根离子及硫酸根离子成分,PH值均为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同案人郭某某、黄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帮助他人介绍场地进行熔炼金属作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锦安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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