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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故意伤害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8〕707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号,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2日上午11时许,在漳州市芗城区**号门口,被告人庄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卢某甲的二女儿卢某乙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庄某某欲冲进被害人卢某甲家中质问卢某乙,被害人卢某甲试图拦住被告人庄某某时被庄推倒在地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某甲左侧股骨颈头下型嵌插性骨折,关节腔内脂性积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卢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少容

代理检察员:陈莉华

2018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号; 

2、起诉卷宗壹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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