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521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2月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庄某某、老毛(另案处理)与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在广东省东莞市**镇**屋**巷**号的士多店内打麻将。期间,庄某某、老毛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庄某某二人因此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当老毛与刘某某扭打在一起时,庄某某用脚踢刘某某身体,致刘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已达轻伤一级)。当日,公安机关将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8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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