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庄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19〕986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南陵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南陵县**镇**街道**路**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5月被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被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

值班律师丁方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因频繁接到被害人龚某某在花山区**村**栋**室经营的麻将馆内打来的电话,心中不满,遂于当晚21时许乘坐出租车来到该麻将馆内质问原因。被告人庄某某问明后得知系龚某某拨打的电话,便随手拿起一个玻璃茶杯,将被害人龚某某眼睛部位打伤,后逃离现场。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庄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9年5月23日,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龚某某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1.​ 证人刘某某、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勘验、辨认等笔录;

1.​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婷婷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被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附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