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公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泉州市泉港区**街道**号,现住址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自2020年1月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及其哥哥庄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因邻里纠纷在本区山腰街道锦联官边59号庄某甲厝院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庄某某持刀将被害人陈某某砍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此次损伤致左尺神经断裂,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此次损伤致左手功能丧失累计为12.7%,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此次损伤致左尺侧伸腕肌腱断裂、左小指伸肌腱断裂、左腕关节囊开放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庄某某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山腰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甲、庄某乙、庄某丙、庄某丁、庄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辨认笔录等: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现场草图、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因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莉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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