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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1日,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庄某某及连某某(另案处理)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陈某乙借款人民币10万元,该判决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2017年3月1日,陈某乙申请强制执行,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封了被告人庄某某名下的闽******、闽******号车辆。2019年9月25日,泉港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庄某某送达了车辆交付令,要求其七日内将其名下的闽******、闽******号车辆及连某某名下的闽******交付泉港区人民法院处理,但被告人庄某某及连某某拒不交付车辆。经泉港区价格认定局认定:闽******小汽车价值人民币8500元,闽******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82433元,闽******小货车价值人民币11000元。

另查明,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庄某某在本区山腰街道名友会家具厂旁的一个无名厂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汽车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泉港区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拒不交付法院指定交付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9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双兴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06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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