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庄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8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开始,被告人庄某某将其获取的一“时时彩”赌博网站账号“qaa426”提供给参赌人员连某某投注赌博,并与连某某结算赌资。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连某某参赌期间在上述赌博账户投注金额为69063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连某某、庄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庄某某供述和辩解;4.照片材料;5.视听资料。
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自愿如某某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湖锋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四某某;
3.光盘5张,银行流水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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