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34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清河县**镇**庄**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2014年8月日,被清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清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告人庄某某成为“**邢台麻将”代理,利用微信群拉人组织玩家进行赌博,以积分的方式计算输赢,以在微信群内扫码结算的方式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钟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庄某某供述;4.其他证明材料:发破案报告、前科判决书、同案犯判决书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福强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庄某某现被羁押于清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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