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庄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李某甲(已判决)自2018年9月份开始,在大亚湾区**村**号一楼家中开设“六合彩”赌场,通过微信及现金接收他人六合彩外围投注,再通过微信号为“LXF131****”的微信账户转单给上家“**”被告人庄某某,待结算赌资后,赚取上家返回渔利。
2018年10月到2019年4月1日为止,被告人庄某某接受李某甲外围六合彩收单的投注,并通过微信名为“**”的微信号接受李某甲微信转账支付赌资109355元,向李某甲的微信转账支付赌资143805元。
2019年4月2日,李某甲通过微信,接受“******”(真实姓名邓某某)下注1500元人民币,“******”(真实姓名李某甲)下注430元人民币,“*****”(真实姓名王某某)下注60元人民币,“*****”(真实姓名罗某某)下注1000元,“小李叉车出租13725******”(真实姓名李某乙)下注580元,“*****”下注140元人民币,“*****”下注310元人民币,“******”下注1200元人民币,“******”1250元人民币,“******”下注370元人民币,“******”下注1280元人民币,以及一名女子现场下注60元。2019年04月02日21时许,李某甲在**村**号家中开设赌场参与“六合彩”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抓获涉赌人员李某甲,现场查获2张用于“六合彩”赌博的生肖表,接收下注收据本2本,接收下注单据9张,接收下注手机1部。此前,李某甲还接受过李某乙、李某丙、罗某某、周某某等人的投注“六合彩”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接受他人外围六合彩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雪梅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数据光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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