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乡*巷*号。因赌博于2013年11月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8月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庄某某在其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巷*号房的住家中提供二副“麻将牌”设赌供人赌博,庄某某从中抽水牟利。该赌摊赌注为每盘人民币(下同)5元到20元不等,庄某某抽取前五盘赢钱的人每盘10元或20元,每次抽取50元或100元。至被查获时止,庄某某共非法获利5000元。2020年8月5日21时许,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现场抓获庄某某及参赌人员吴某某、胡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扣押到赌具“麻将牌”2副及赌资4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麻将牌2副,赌资人民币404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吴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胡某某、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照明
检察官助理 林妍佳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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