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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青华南区**号。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9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寻衅滋事(本案),于2019年10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寻衅滋事(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庄某某饮酒后因感情纠纷到晋江市**街道澄塘嘉龙城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用板砖砸坏被害人张某丙停放该处的一辆闽******“宝马”牌小型汽车的前后挡风玻璃(经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728元),后被害人张某丙报警。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告人庄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丙车辆维修等费用人民币12000元。

2、2019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庄某某饮酒后到晋江市**街道**小区**栋**室,使用消防栓喷头将张某丙的母亲被害人陈某某的防盗门玻璃及监控损坏(无法估价),后被害人陈某某报警。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告人庄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人民币1150元。

3、2019年10月3日中午,被告人庄某某到晋江市**街道**小区**栋**室要求见被害人张某丙未果,后在门口持一把水果刀自残,并爬上楼顶。被害人张某丙家人报警后,晋江市公安局梅岭派出所民警、防爆民警、晋江市公安消防大队先后到场处置。该事件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

4、2019年10月6日晚上,被告人庄某某驾驶闽******的白色“奥迪”牌小型汽车从晋江市**街道澄塘嘉龙城小区尾随被害人张某丙驾驶的闽******“宝马‘牌小型汽车,后被被害人张某丙发现并报警处理。经民警处理后,被告人庄某某再次驾车尾随被害人张某丙的车辆,并在车辆途经晋江市**街道**路**号**路段的时候,采用超车、别车、急停的方式拦截被害人张某丙所驾驶的车辆。

5、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庄某某未经被害人张某丙的允许,通过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卡号等信息验证的方式多次登陆被害人张某丙的微信及支付宝账户,修改账户信息,并通过多个抖音账户及被害人张某丙的支付宝发布侮辱被害人张某丙的视频、图片及文某某,严重影响被害人张某丙的日常生活。

被告人庄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mate30手机一部;

2.书证:公安机关抓获破案经过及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及收条、监控截图、手机截图、抖音账户及视频截图、支付宝截图、机动车行驶证及汽车维修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接警单、派警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张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关于宝马牌小型汽车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抖音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且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庄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燕红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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