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街道坡尾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庄某某与杨某某等6人在吴川市*街道大有岭*泠饮店吃宵夜。在吃宵夜过程中,因饮酒问题庄某某与杨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争吵,庄某某打电话叫来其朋友“亚鸡”(真实身份未明),后来“亚鸡”和五、六名男子开着一辆面包车来到星汇冷饮店旁边的空地处,“亚鸡”拿着一条竹筒,另外五、六名男子拿着棒球蒙着头部到,杨某某、杨某甲见状就准备开摩托车走,庄某某立即用手拉住杨某某的摩托车尾架不让杨某甲、杨某乙离开并致使杨某乙、杨某甲连人带车倒在地上,杨某站起身后,庄某某就冲上去用拳头殴打杨某甲,杨某乙准备扶起他的摩托车时,“亚鸡”拿着竹筒殴打杨某乙,这时另外五、六名男子拿着棒球棍准备冲上来时,杨某乙、杨某甲弃车逃离现场。后“亚鸡”拿着竹筒和另外五、六男子拿着棒球棍打砸杨某乙的摩托车,庄某某从地上拿起砖头砸杨某乙的摩托车。
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五羊本田WH100T-G二轮摩托车损失价格为268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同多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并随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因其自首,有法定可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同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光盘10张独立成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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