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庄某甲(曾用名:庄某乙),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2********462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经商,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泼陂河镇**街**队。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9年12月2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0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0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河南省长葛市宇龙广场A座21楼2111室其经营的足浴店里,容留卖淫女魏某某、常某某多次以提供手淫、口交的方式进行卖淫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辨认笔录等;
5.证人魏某某等人证言; 6.被告人庄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萍
附件:
1.被告人庄某甲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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