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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2090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庄某某于2015年2月份开始承租惠州市惠城区**村**号**房作为住处。被告人庄某某与吸毒人员林某某共同出资,由庄某某到陆丰市向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庄某某分别于2018年12月下旬的一天、2019年2月16日、2019年3月25日、2019年4月15日、2019年5月15日、2019年6月17日在其住处容留林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二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6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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