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3********,汉族,本科文化,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鼓楼区**街**号**单元**室。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庄某某酒后在本市地铁一号线天印大道站入站口,拒不配合防疫检查,先后与安检员管某某、左某某等人发生肢体冲突。民警刑某某等人接警后到现场,在依法处理过程中,被告人庄某某咬伤警务辅助人员卜某某、吴某某手背。经鉴定,吴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被告人庄某某于当日被抓获,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庄某某的照片、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身体检查笔录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提取的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明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鼓楼区**街**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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