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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庄某某,女性,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西藤县******2020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2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3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合同诈骗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庄某某以2013年2月18日即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广州市**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本市天河区**路**街**号**楼**房)的名义,与被害人徐某某等5人签订《关于合作参展第**届广交会协议》,骗取徐某某等5人的信任,先后收取徐某某等5人广交会展位转让费共计人民币786000元。庄某某在收取款项后并未提供展位给5名被害人,也拒不退还款项。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5年1月至3月,被告人庄某某以上述作案手法,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分别在本市天河区**大道**大厦**座**房、广东省茂名市转账共计人民币619000元至庄某某账户。后陈某某在无法追回款项的情况下,将庄某某转账给其的展位转让费人民币48000元予以扣留。陈某某实际损失人民币571000元。

二、2015年3月5日,被告人庄某某以上述作案手法,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87500元。

三、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庄某某以上述作案手法,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37500元。

四、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庄某某以上述作案手法,骗取被害人舒某某人民币70000元。

五、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庄某某以上述作案手法,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庄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关于合作参展第**届广交会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徐某某、舒某某、谢某某、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晚霞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庄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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