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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Z65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镇**小**栋**房(户籍所在地:海丰县**镇**村**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6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谢某甲从其侄女谢某乙处得知被告人庄某某可以内部价格购买海丰县城东镇****小区套房,后经谢某乙的老板陈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庄某某;相识后,谢某甲表示要向被告人庄某某购买****小区套房,被告人庄某某谎称要将其订购的****小区*栋***房转让给被害人谢某甲。同月25日,被告人庄某某与谢某甲经协商,在海丰县附城镇三环路旁一间汽车店内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人庄某某以原价将上述房屋转让给谢某甲,谢某甲另行支付人民币10000元给被告人庄某某作为内部转让费用等;协议签订后,谢某甲根据约定准备通过POS机刷卡支付定金人民币20000元给被告人庄某某,因被告人庄某某未带POS机,便由谢某乙通过支付宝代为转账人民币20000元到陈某某支付宝账户,由陈某某代收;后陈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0000元转给被告人庄某某。

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庄某某在海丰县城东镇红城大道旁一间驾校内提供伪造的****开发商海丰县**娱乐广场有限公司收取谢某甲订购****小区*栋***房定金人民币200000元的《收款收据》、《证明》各1份给谢某甲;后又与谢某甲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被告人庄某某“订购”该房屋时“已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定金人民币200000元将作为谢某甲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谢某甲在该合同签订之日需支付被告人庄某某购房定金人民币80000元(包含上述已支付的定金人民币20000元在内),被告人庄某某“已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定金余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前述内部转让费等人民币10000元待谢某甲与开发商签订商品购房合同时再支付;合同签订后,谢某甲通过农业银行转账人民币60000元给被告人庄某某。之后,谢某甲多次联系被告人庄某某要求看房,但被告人庄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拖。几个月后,陈某某得知被告人庄某某所述在****小区其名下的内部房屋并非其所有,便告知谢某乙、谢某甲;后谢某甲到海丰县城东镇****售楼处查询,得知上述****小区*栋***房并非被告人庄某某所订购,而是钟某某、郑某某订购的一手房。确认被骗后,谢某甲多次联系被告人庄某某要求退款,至2018年底被告人庄某某分多次共退还谢某甲人民币50000元,余款人民币30000元未退还,后失联。因无法联系上被告人庄某某,谢某甲于2019年11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上述被告人庄某某提供给谢某甲的《收款收据》的票据编号与海丰县**娱乐广场有限公司出具的被告人庄某某订购****小区*栋****房的《收款收据》的票据单号一致,均为0000286。

2020年3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在海丰县城东镇金星市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破后,公安机关从陈某某处扣押上述其代收的余下赃款人民币10000元,后发还给被害人谢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庄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已取得人民币80000元,还有人民币130000元未取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前,被告人庄某某已退还被害人谢某甲部分赃款人民币50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钦赐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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