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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合同诈骗案、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76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4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巷**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期**栋**房,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诈骗,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庄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期**栋**店铺签订一份《电商代运营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人庄某某为被害人朱某某注册电商网店并提供推广、营销、运营服务,每月从盈利中提成15%。当日,被告人庄某某为朱某某注册了一家名为“素**”的网店,并以找人刷单以提高网店排名为由,先后向被害人朱某某索要了刷单费共计221149.6元(被害人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庄某某微信共77810.3元、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庄某某支付宝15900元、转账给被告人庄某某指定账户“艳**”4950元、银行卡转账给被告人庄某某122489.3元),被告人庄某某本人使用8002.8元刷一单(钱进入被害人朱某某账户),找他人(俗称“刷手”的人)成功刷单168单,本金合计8655.72元(钱由“刷手”出,进入被害人朱某某网店账户,再由网店退回给“刷手”)、佣金506元(钱由被告人庄某某支付给“刷手”)。除此之外,被告人庄某某仅将其中的29092元退还被害人朱某某,余款(即差额183548.8元)均被其用于赌博及个人开销。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庄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签订一份《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两人各出资50000元共同经营网店,此后,被告人庄某某先后以入股费50000元、进货、刷单等虚假理由先后向被害人吴某某索要了共计429615.01元(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庄某某微信146170.01元、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庄某某支付宝210245元、扫描被告人庄某某指定的消费二维码支付69200元、通过朋友陈某某转账给被告人庄某某4000元),除退还141848元(支付宝转账共126901元、微信转账14947元(4笔1500元、10000元、1000元、2447元))外,余款(即差额287767.01元)均被其用于赌博和个人开销。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庄某某以其哥哥酒驾车祸的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借款8000元(微信转账),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庄某某以自己患病需要做手术的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借款14000元(7月15日微信转账5000元、7月16日微信转账5000元、支付宝转账4000元)。2020年7月,被害人吴某某多次催促被告人庄某某还钱,被告人庄某某怕被害人吴某某报警便退还15000元(7月16日支付宝转账4000元、7月17日支付宝转账11000元),仍有7000元未退还。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庄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电商代运营合作协议范本(朱某某、庄某某)、股东合作协议书(吴某某、庄某某)、微信转账交易记录表、支付宝转账交易记录表、银行卡转账交易记录表、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卡转账记录截图、刷单截图、刷单汇总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吴某某的财物,数额巨大;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吴某某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简笑杏                                                          2020年11月2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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