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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504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福建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区**村**号,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小区**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庄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A****小型轿车从重庆市渝北区天龙路“老周家江湖菜”餐馆附近出发,由渝北区人和立交驶入内环快速路,沿内环快速路行驶至江北区白杨沟立交驶出,继续行驶至江北区何家梁立交附近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经呼气乙醇测试后,庄某某被民警带至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庄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5.6mg/100ml。

被告人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庄某某提供重要线索,公安机关据此抓获涉嫌盗窃罪的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卡口照片、呼气乙醇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照片、立功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

5.血样提取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庄某某在城市快速道路上危险驾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提供重要线索,公安机关得以抓获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朝吉

检察官助理   肖  庆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小区**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立功材料1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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