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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庄某某,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泗阳县众兴镇桃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北京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9mg/100ml,后被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庄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4.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光耀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051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收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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