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住宅区**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7月19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时18分,被告人庄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酒后驾驶粤B6****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海珠区江海大道出恒信路南98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4mg/100mL。经查,被告人庄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婷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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