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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黄山市徽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9日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5日21时15分,被告人庄某某驾驶牌号为皖J****8的小型普通法客车,行驶至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30.7mg /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  建

检察官助理:章彩虹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镇**村**号;

2.侦查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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