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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864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6********,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莒南县人,务工,户籍所在地莒南县**镇**村**号,住**村。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庄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汇处时,与在该路口等待交通信号灯的张**驾驶的鲁******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鉴定,被告人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双方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彦玲

检察官助理:赵伟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____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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