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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在福清市**街道**村朋友家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回家,行驶至福清市**街道**村**路段车辆掉到水沟里,之后,被告人庄某某叫其外甥俞某某到现场帮忙处理,俞某某到现场后也无法处理,于是俞某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庄某某明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仍在现场等候民警,民警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庄某某传唤到案。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79mg/100ml。被告人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轿车;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行驶路线图、车辆照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庄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书杰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5806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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