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庄某某酒后驾驶苏L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句容市边行线0公里加150米(边城镇东昌集镇)处与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苏AW****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被告人庄某某受伤昏迷,后被句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事发时,被告人庄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认定:被告人庄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庄某某被查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洪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勤学
附:
1.被告人庄某某(联系电话1516299****)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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